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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制度
浙江省审计厅举报中心政务公开内容
1、浙江省审计厅设立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财政、财务关系隶属本省的)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2、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审计机关提倡署名举报,但对匿名举报也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3、举报人应当据实告知被举报对象的有关情况和违反财经法纪事实的具体情结和证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捏造事端,干扰审计机关正常工作。
4、举报中心设在厅监察室并负责接待举报人的当面举报,详细制作笔录。笔录应经举报人核实并签名,必要时可以录音。举报人不愿意留下姓名或不同意录音时,不可勉强。对每件信函和其他方式的举报,采取拆阅、登记的方法,受理时间不超过三天。
5、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举报,经主要领导审批后,交由本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6、对属于市、县(市、区)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举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办理。其中重大问题的举报,经主要领导审批后,省厅也可以直接办理。
7、对在浙的中央企事业单位的举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转审计署举报中心。
8、对不属于省审计厅受理范围的当面和电话举报,应耐心解释,并告诉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对不属于省审计厅受理范围的举报信函,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办理。
9、对审计机关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的举报,由被举报审计机关的上一级审计机关办理,必要时,由省审计厅直接办理。
10、对交办和直接受理的举报事项,承办部门和机关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结(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不能如期报结的,应向省审计厅举报中心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对预期未报结的,举报中心应及时督促。
11、对已办结的举报事项,应当向省审计厅举报中心报告处理结果,举报中心审核后无异议的,报有关领导审批后结案归档。举报中心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通知承办部门和机关补充或重新办理。
12、承办举报事项的部门和机关,办结后负责向署名举报人答复办理结果。
13、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举报的内容,举报中心严格保密,各类举报材料、记录等列入密件管理,严防泄露和遗失。办理举报和实施审计时,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宣传报道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不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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