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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机关计算机网络远程通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审计厅
发文日期:2002.9.30 生效日期:2002.9.30
浙审办[200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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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审计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经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共同努力,目前已初步实现省厅、11个市审计局之间的网络互联, 并开通了电子邮件系统,实现了省厅、11个市审计局之间公文、信息的电子交换。省厅决定从10月1 日起省厅与11个市审计局之间的电子邮件系统进入试运行阶段,省厅与各市局在下发或上报纸质文件的 同时,必须同时发出电子公文。在此期间,大家要积极使用,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对软硬件建设尚 有欠缺的单位要加快做好建设工作。省厅决定从明年起全面推行公文电子化工作,逐步减少纸质文件。 
为加强计算机网络远程通信管理工作,确保电子公文传送的可靠、准时,现将《浙江省审计 机关计算机网络远程通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省厅办公室将定期检查远程通信情 况,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办公室联系。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浙江省审计机关计算机网络
远程通信管理暂行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浙江省审计系统计算机网络的高效、畅通、保密、安全运行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浙江省审计系统计算机网络是以省审计厅数据中心为核心节点, 联结审计署及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政府部门,下联各市、县(市、区)审计机关的计算机信息传输系统。
第三条 浙江省审计系统计算机网络由各级审计机关的局域网和联接各局域 网之间的广域网组成。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审计机关的局域网由各单位自己建设管理,并通过联接当地政府 资源网实现全省审计系统广域联网。对通过当地政府联网有困难的地区,暂时可以采取其他联网手段接 入全省审计网络。省厅办公室负责全省审计网络建设的业务、技术指导工作。
二 计算机远程通信工作范围  
第四条 传送上级审计机关下发的(或转发的)各类文件、会议通知及各种 信息。
第五条 传送各级党委、政府发往审计机关的各类文件、会议通知及各种信 息。
第六条 传送各级审计机关向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的信息、请 示、报告及其它文稿。
第七条 实现审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电子公文和信息的相互传递。
第八条 在全省各审计机关之间传送各类审计工作需要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提供各类共享信息。
三 工作岗位及职责  
第九条 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应设立办公室(公文)、信息和统计三个公务电 子信箱,分别处理电子公文收发、信息报送和审计统计工作。
第十条 上述三个公务电子信箱应选调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经过培训合 格的人员担任操作工作。电子信箱地址必须对外公布,作为审计机关对外开展公务活动的电子信息渠道。所传输 的电子公文和函件应严格按同级别纸质文件管理,不得传输私人事务。三个电子信箱每天至少上、下午 各检查一次,确保信息的及时接收。
第十一条 办公室(公文)信箱用于接收和发送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并及时 转发或处理其他公务往来的非公文电子函件。接收的电子公文,经逐件登记后进入本单位的公文流转程序。由于各单位工作岗位安排有所不同,公文的接收和发送工作也可以分别由两个工作人员 完成。设立办公室(公文发送)信箱只发送本单位电子公文,办公室(公文)信箱只接收电子公文。
第十二条 信息信箱用于接收下级审计机关和本单位各部门报送的审计信息 ,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送审计信息。
第十三条 统计信箱用于接收下级审计机关上报的审计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 ,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送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
第十四条 其他审计工作人员之间需要互相发送电子邮件的,由各工作人员 自行发送。
四 安全保密  
第十五条 全省审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坚持“谁上网谁负责”原则,确保信息系统和各类信息的安全保密。对违反本规定、影响正常工作的,由主管 单位进行处理;对造成失密或其它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全省审计系统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保密工作接受保密部门的业务指 导。根据现有建设标准,其属于“普通局域网”范畴,除了与浙江省政府资源网和审计署网络互联外,一般不与 其它网络相联。如确需与其他网联网的,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并报省厅办公室批准。严禁与国 际互联网相联。
第十七条 全省审计系统计算机网络的信息传输工作应严格按《省委保密办 省保密局关于加强上网信息保密管理的规定》(浙委办[2002]28号)执行。禁止绝密级、机密级信息上网,秘密 级信息一般不上网,确需上网的,必须根据解密程序,在办理解密手续后,方可上网;标明“内部文件 ”、“内部资料”的信息上网,应当征得制作单位同意。
第十八条 各用户要经常检查、维护计算机软、硬件设备,发现问题及时解 决。认真守护口令和用户标识文件,并经常更换邮件口令。
第十九条 对远程通信系统出现故障而不能发送、接收电子邮件的 ,应立即报告省厅办公室,并在其指导下予以排除。
第二十条 做好电子信息存档工作,将有用的信息定期备份保存。 经常清理邮箱中的邮件,删除邮箱中过时和无用邮件。
第二十一条 积极防止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软件及数据的破坏。
第二十二条 严肃邮件的发送。私人、慰问、拜年等邮件不得发往各审计机 关办公室公文、信息和统计电子信箱。
五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厅办公室将定期对全省审计系统计算机远程通信工作进行检 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审计厅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 更新时间:2006-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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