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厅 发文日期:2002.8.12 生效日期:2002.8.12 浙审社[20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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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审计局: 为了推进我省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确保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平稳运行和规范管理,促进我省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浙江省2002年至2006年社会保障审计工作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浙江省2002年至2006年 社会保障审计工作规划 根据审计署2002年至2006年社会保障审计规划,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浙江省2002年至2006年社会保障审计规划。 一、社会保障审计工作基本情况 社会保障是政府的重要经济和社会政策,具有维护社会安定的基本职能。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的物质基础。为了防止各项社保基金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政府压力,保持社会稳定,省厅非常重视社会保障审计工作,从1995年全省“小两金”(即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审计以来,每年都对各项社保基金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专项审计,发现和 揭露了一些重大问题,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了依据,对促进各有关主管部门规范管理,减少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掌握了各项基金的核算办法、管理规程和运营机制,积累了一些社保审计工作经验。但是,社会保障审计工作还缺乏连续性、系统性和规范性。为了推进我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力度,规范审计工作,促进社保资金的平稳运行和规范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二、社会保障审计的指导原则、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原则 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三个有利于”为指导,根据党和政府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贯彻落实总理“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指示精神,按照审计署提出的审计工作“二十字”方针,既要把全部社会保障资金纳入审计范围,又要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安排审计项目,将社会保障审计工作与预算执行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结合起来,综合利用审计成果,不断探索社会保障审计的路子,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审计工作水平,推进社会 保障制度的改革的不断深入。 (二)主要目标 1.通过组织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基本掌握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低保资金的收支规模、管理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各地执行社会保障政策和制度情况。 2.在规划年度内,按照审计署的计划安排,统一组织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最低生活低保资金的重点审计。通过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推动社保、财政、税务、民政、医疗卫生等有关部门理顺关系,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 3.在规划年度内,围绕政府中心工作,按照省审计厅要求,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民政、卫生、残联等各类社保资金审计,促进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主要任务 在规划年度内,社会保障审计的主要任务:一是依法对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审计调查,促进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为健全规范的、科学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决策资料。二是加强对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和配套措施的审计,促进各项制度建设的科学与规范。三是强化对各项社保资金的审计,促进规范管理和有效运行。四是加强对各项民政事业费的审计,促进民政事业健康发展。五是加强对医疗卫生事业经费及医院财务收支审计,为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服务。六是加强对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慈善机构社会团体接受的各种社会捐赠款物的审计,维护各类社会成员合法权益。 三、社会保障审计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规划年度内的审计重点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省厅统一组织实施,各级审计机关对这些重点专项资金争取三年轮审一次,对其他专项资金在规划年度内要轮审一次。同时,省厅每年要选择两个市,对重点社保资金采取“上审下”的方式进行审计,如果需要也可选择对县(市、区)级社保资金进行直接抽审。对于其他专项资金的审计和调查,省厅将根据实际情况下达计划,或由市、(市、 区)审计机关自行组织实施。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应注意发现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动向、新问题,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科学与完善。 审计的重点:1、审查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计划及预决算的合理、合法及有效性。收支计划及预决算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征收比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企业和社会成员的承受能力。2、审查各级财政用于补助养老金的支出情况。财政补助支出是否纳入当年预算,拨付是否及时到位。3、审查地税部门征收情况。是否按计划及时足额征收养老保险费,查明企业欠费原因及清欠措施。4、审查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的情况,严肃查处各地乱开口子,提高标准、扩大支出范围等违纪违规问题。5、审查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运营、积累以及保值增值情况,并分析基金的支撑能力。6、审查破产、兼并企业及职工一次性缴纳养老金的征收、管理和核算情况。7、检查各地以前年度挤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清理情况,对难以收口的,要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分清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新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要严肃查处。8、审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情况。 (二)失业保险基金审计 失业保险基金审计应围绕企业改制、破产、兼并、资产重组等经济性裁员增多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总量不足的实际情况,查明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促进失业保险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审计的重点:1、审查各地失业保险对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各级经办机构管理的失业人员档案资料是否完整有效。2、审计失业保险基金是否按时足额征收,征缴比率是否经过当地政府批准,财政补贴资金是否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3、发放失业保险金待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是否按时足额发放,有无挤占挪用、拖欠失业保险金的问题。4、审查失业保险金的管理、运营及保值增值情况。有无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问题。5、审查和评价企业下岗再就业工程向失业保险并轨情况,以及当地失业保险制度功能和作用的发挥情况。 (三)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 各市应根据本地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或审计调查。审计重点:1、审查医疗保险制度及配套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2、审查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包括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3、审计财政用于医疗保险资金拨付情况。4、审查社会统筹部分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5、审查医疗保险基金的积累和运营情况。 (四)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 我省在全国率先实行城镇居民和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颁布《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131号令)。由于低保资金实行财政分级负担,各县区保障标准不统一,城乡有差别,因此低保资金审计工作由各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按照省厅统一部署或当地政府的要求组织实施。审计重点:1、摸清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和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各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落实情况。2、审查和评价主管部门对低保资金管 理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3、审计各级财政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补助情况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情况,摸清资金规模和参保人数,促进各地做到应保尽保。4、审查低保资金管理和营运情况,查明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促进低保资金管理的规范化。 (五)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审计 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审计可以参照基本养老保险审计内容和方法进行,也可以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结合起来一并进行。 (六)其他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 其他社会保障资金是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促进各主管部门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必须加强审计监督。 1.民政资金审计。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各种民政事业资金,各级财政专项安排和社会捐赠的救灾款物,经财政批准建立的民政事业发展资金,福利彩票募集资金,移民资金,慈善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款物,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和社会福利企业的财务收支。 2.医疗卫生事业资金审计。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 各项卫生事业经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类医院及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医药、卫生主管部门财务收支,红十字会接受的社会捐赠款物。 3.残疾人事业资金审计。主要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各项专门用于残疾人事业的经费;社会组织及个人捐赠的款物;残疾人基金会财务收支等。 四、社会保障审计的主要保障措施 为了保证各级审计机关完成社会保障审计任务,不断提高审计人员专业素质和工作效率,确保审计质量,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社会保障审计具有政策性、专业性强的特点,各级审计机关应重视社会保障审计队伍建设,特别是在市、县机构改革中,尽量将社会保障审计机构分设,或者保持原从事社会保障审计人员的稳定性,在人力上给予保证,加速社会保障审计队伍专业化建设进程。 (二)加快审计规范化建设。各级审计机关要不断拓宽社会保障审计思路,积极探索社会保障审计路子,总结社会保障审计经验,为审计署编写社会保障审计指南提供资料,推进审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三)科学合理地安排审计项目。各级审计机关,要根据上级机关和当地政府工作中心,结合实际,科学安排审计项目,合理调配人力,优质高效地完成社会保障审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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