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厅 发文日期:2003.7.8 生效日期:2003.7.8 浙审法[200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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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审计准则,进一步规范厅本级审计工作,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审计质量,现将《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审计实施方案的补充规定》、《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审计证据的补充规定》、《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审计工作底稿的补充规定》、《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审计组组长任职资格及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要求: 一、审计方案的编审、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和审计取证是直接关系到审计质量的基础工作,也是目前审计实践中的薄弱环节。针对国家审计准则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和审计项目复核、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作了补充规定。各处室、直属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和补充规定的细化要求,规范操作,保证审计质量。 上述补充规定今后将作为厅本级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和评优的依据之一。 二、各业务处(局)要按照《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审计组组长任职资格及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及时调整年初的工作安排,今后实施的审计项目应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审计组组长。 三、各处室、直属单位要进一步抓好国家审计准则的学习。要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联系的方式,不断加深对国家审计准则的理解,进一步规范审计工作。 为检查学习效果,决定在今年12月底前进行一次国家审计准则的测试。测试成绩将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四、上述补充规定从印发之日起试行。审计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好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提出。
二○○三年七月八日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 审计实施方案的补充规定
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组为了完成审计项目任务,从发送审计通知书到处理审计报告全部过程的工作安排,是审计项目复核、质量检查、落实审计执法责任制等管理和考核的重要依据。为规范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写,强化审计实施方案对审计项目实施的指导性,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结合我厅实际,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审计组应在充分了解审计目的、意图和要求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科学的审计目标,审计目标应具体而有针对性。 二、审计组应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编写审计实施方案。审前调查应考虑对审计实施方案编写的指导性及审计目标的实现,审前调查结果应形成工作底稿。 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积极探索运用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评估审计风险。 一、 审计组应根据审前调查结果及审计风险评估结果,在确保审计目标实现的前提下,根据配备的审计力量与资源,合理确定项目审计的范围、内容与重点,明确每一审计事项的抽查比例(如存货的抽盘比例,往来帐的函证比例等)或实施要求。当一个审计项目涉及单位较多时,审计组除应明确延伸单位(或子项目)的数量外,必要时还应对不同的审计事项制定具体实施步骤和方法。 二、 审计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进点时间、项目实施期间及报告日期,必要时可对不同的审计事项提出时间要求。 三、 审计分工是审计组长检查每位审计人员工作完成情况和落实相关责任的依据,是确保整个项目顺利完成的基础。审计组要根据项目特点及每一审计组成员的专业特长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包括指定廉政监督员),提出具体审计实施的要求,确保每一审计内容责任到人。 四、 审计组长负责制定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应由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实施方案不适合实际情况或缺少相关内容时,可以调整实施方案。调整前应向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说明调整理由及内容,除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内容与重点、审计起讫日期的调整应报主管领导批准外,其他一般事项由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审计证据的补充规定
审计证据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获取的用以说明审计事项真相,形成审计结论基础的证明材料。为了提高审计证据质量,现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结合实际,对审计取证工作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审计人员收集的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二、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分析性复核、抽样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应积极尝试用抽样审计的方法获取审计证据。抽样审计是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从审计对象总体中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测试,并根据样本测试结果,推断总体特征的一种方法。在实质性测试时,抽样范围的确定与检查风险有关。检查风险是指某一帐户以及其他帐户(或某类业务活动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产生重大错报或者漏报,而未被实质性测试发现的可能性,它是审计风险要素中唯一能够通过审计人员的工作加以控制的风险。检查风险与抽样范围有如下关系: 可接受检查风险 实质性测试抽样范围 高 较少样本、较少证据 中 适中样本、适中证据 低 较大样本、较多证据 三、审计人员应积极探索内控制度测评。内部控制测评分为三个步骤:一是调查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情况,对其健全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二是实施符合性测试,证实有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效果;三是评价内部控制可依赖程度,即评估控制风险,确定实质性测试的程序、范围和时间。 实质性测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业务测试。业务测试是针对被审单位报表项目本期发生额所设计的一种测试,旨在确定业务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经过恰当批准,在明细帐中是否已正确记录,是否正确地进入总分类帐及有关财务报表项目。 (二)分析性复核。分析性复核不仅可以在计划阶段帮助确定审计重点,在审计实施阶段也可直接作为实质性测试程序,以收集与帐户发生额和余额的有关证据。 (三)余额测试。余额测试的目的在于确定财务报表各栏分类帐户的期末余额。如向债务人确认应收帐款余额、监盘实物、审核对帐单等,都属余额测试。 四、审计取证应重视的事项 (一)对库存现金必须进行盘点,对银行存款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二)对有疑问的、金额较大的往来款项必须进行函证或进行审计调查核实。 (三)对存货 及固定资产应进行抽样盘点,抽查比例由各审计组视实际情况确定。 五、审计取证的具体要求 (一) 审计签证单是审计证据之一,各要素必须填写齐全。 (二)审计人员应当收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原始证据。取得原件有困难的,可采用复印、笔录、拍照等手段,复制件必须保证清晰可辨,笔录要用叙述性方式进行描述、说明。 (三) 审计人员收集的有关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四) 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五)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六)审计签证单、审计取证材料一般不能出现数字、文字涂改。如出现涂改,必须根据涂改的内容由审计人员或审计人员和被审单位加盖印章。 (七)审计取证不能使用模糊语言,如:“大部分”、“一定数量”、“据有关人员反映”等。 (八)注意审计取证的相关性,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之间应有实质性联系。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 审计工作底稿的补充规定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它是编制审计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考核审计人员工作质量、分清审计责任、审查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的重要依据。为了提高审计工作底稿质量,现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试行)》,结合实际,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审计工作底稿要完整反映实施审计的全过程,包括审前调查、实地观察、分析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审计方案列示的内容和步骤等。 二、审计工作底稿实行边审计边编制的方式。不论审计事项是否存在违纪违规问题,都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完整记载实施审计的程序记录、测试记录以及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定性依据和意见等。 三、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应当符合准则的要求,各要素必须逐项填写,不能缺项,也不能随意改变格式,以保证审计工作的规范性。 (一)索引号:根据审计方案中确定的审计内容顺序编制工作底稿的索引号。例如:方案中审计内容为“1.审计资产类的会计科目:⑴审核货币资金的存在性、收支合法性和记录完整性;”,则“货币资金审计”工作底稿的索引号为“1-1”。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应是被审计单位全称或规范性简称。 (三)审计事项:以审计方案所列审计步骤和审计内容作为划分“事”或“项”的基本单位,逐事逐项编写,做到一事一稿。 如“货币资金审计”、“应付账款审计”等。或根据项目审计的具体内容、情况的复杂程度,再细分事项为“应收账款审计-帐龄分析”等。 (四)实施审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是指审计事项所属日期或者所抽查的某个时点。如某项目所审计的是2002年度的会计资料,就填写“2002年度”;盘查的是2003年6月1日16时的库存现金,则填写为“2003年6月1日16时”。 (五)审计过程记录:应反映审计过程的各步骤,指出进行审计检查的时间、内容、范围及审计采用的方法。如“2003年5月23日至25日,在原材料仓库采用监盘法对存货进行盘点,盘点结果与‘原材料’账户进行了核对”,“2003年5月26日至27日,对‘应收账款’账户进行了检查,函证了3笔有疑问应收款和9家欠款金额占年末应收款总额56%的关联单位,对周转率、赊帐金额和坏帐趋势进行了分析性复核”等。 (六)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依据:条理清晰地写明审计查明的事实,观点明确地作出审计结论。对违法违纪问题,要列明审计定性依据,法规运用要有标题、文号和相关条款。 (七)附审计取证材料张数: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底稿反映的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证据,为防止证据的遗失,应注明所附审计取证材料张数。 (八)审计人员和编制日期:根据审计方案的分工,坚持谁审计,谁编制工作底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编制人员必须签名。编制日期为审计人员完成编写的日期。 (九)复核意见:每份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复核,并在“复核意见”栏明确地提出肯定或否定意见。 (十)复核人员:一般审计人员的工作底稿由审计组长复核,审计组长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由其他审计人员进行复核。复核人必须签名,并填写复核日期,以落实责任。 四、对被审计单位提出异议的审计签证单,审计人员经核实没有采纳的,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上作出说明。 五、审计工作底稿复核的重点是: (一)是否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对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是否都已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 (二)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审计过程记录是否翔实完整,使用的审计方法是否合理。 (三)审计结论以及评价是否正确恰当,定性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 (四)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审计组组长 任职资格及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切实保证审计项目质量,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使审计组组长职责、权力、利益相一致,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厅机关实行审计组组长任职资格制度 (一)厅机关各审计业务处(局)自行实施的所有审计项目(包括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下同)的审计组组长必须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二)列入省政府责任制目标考核一类目标的审计项目和省委、省政府临时交办的重大审计项目,须由副处以上职务的人员或高级审计师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担任审计组组长。 (三)担任其他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组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审计师、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从事审计工作满三年、参加过5个以上审计项目的审计; 3.已取得行政执法证; 4.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近二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审计组长: 1. 有重大执法过错行为; 2. 存在违反廉政建设行为; 3. 因各种原因受过行政处分的。 二、审计组组长的职责和权限 (一)对担任审计组组长的审计项目执法质量负责,并负责及时、如实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汇报审计中的重大事项; (二)组织审计方案的编制与报批,组织审计方案的调整和报批; (三)组织审计通知书的草拟和送达; (四)组织实施审计,指导审计组成员开展工作,并及时监督、检查其质量; (五)负责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对未编制底稿或编制不规范的,应督促补正;负责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后所附的证据的客观性、充分性、相关性和合法性,对不符合要求的,负责组织补正和进一步补证;对未按审计方案要求和未查深查透的事项,应组织继续查证; (六)组织编写审计报告,全面真实反映已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组织审计组集体讨论审计报告并负责定稿,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七)组织审计组研究、核实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反馈意见,并作出书面说明; (八)负责向部门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及有关材料;需要复核的审计项目,负责向复核机构提交有关复核材料; (九)组织代拟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结果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文书;对需要提交审计业务会议讨论的,组织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并根据要求参加审计会议;根据分管领导或审计会议审定意见修改有关审计文书。 (十)应提出审计建议或移送处理的,组织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的代拟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准备工作; (十一)组织检查审计意见、决定的采纳、执行情况。 (十二)组织审计项目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 (十三)负责审计组的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工作。 三、考核与奖惩 (一)每年年底,由各业务处(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本年度内完成的审计项目和审计组组长的情况汇总报办公室。 (二)对审计组组长,按照担任本年度内完成的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组长的项目数进行补贴。担任省政府目标考核一类项目审计组组长的,每个项目补贴300元,担任其他项目审计组组长每项补贴200元。 (三)审计组组长由业务处(局)负责人提出建议,报分管厅长审定。 (四)对出现重大执法过错的审计组组长,除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当年的审计组组长补贴全部取消。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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