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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厅审计结果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浙江省审计厅
发文日期:2002.6.11 生效日期:2002.6.11 失效日期:2004/7/28
浙审法[20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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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审计厅审计结果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实施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浙江省审计厅审计结果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实施办法 (已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全面发挥审计成果的积极作用,扩大审计工作的社会影响,根据《审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有关业务文书中需要被审计单位执行、采纳或有关部门配合落实的事项。
第三条 对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工作,按照审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各业务处(局)负责实施与本处审计项目有关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的跟踪检查和落实工作,负责向纪委、监察以外的部门、单位提出的审计建议书的督促落实工作。
各业务处(局)要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做好审计回访工作,在审计回访基础上报送书面材料。
法规处负责做好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工作的组织协调、情况汇总等综合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做好各业务处(局)向纪委、监察、公安、检察、法院提出的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有关审计文书落实的协调工作。
办公室负责实施对各业务处(局)审计项目计划完成和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审计处罚决定书的跟踪检查和落实工作的督办。
第四条 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的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对责令自行纠正的事项的整改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对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的落实情况。
(五)审计项目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省政府要求有关部门或被审计单位进一步整改的批示等落实情况。
第五条 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工作应在规定时间要求内完成。
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采纳、执行情况,应于文书发出后3个月内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和强制执行申请书的落实情况,应不定期督促或协调。
各业务处(局)应在当年10月底和次年4月底前,分别对当年6月底前和上年12月底前完成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工作的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对审计结果未执行或落实的审计项目,一一具体列明情况、原因和下一步准备采取的措施,并提出是否需要向省政府报告督促落实的明确意见。对未执行或落实的审计项目,相关业务处提出不向省政府报告的要提出理由,如属审计定性,处理不当的,应提出相应的纠正措施。各业务处应在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后,分别于当年11月10日前和次年5月10日前送法规处。法规处于当年11月20日前和次年5月20日前将各业务处(局)的情况进行汇总报省厅。
省厅审核后于当年12月底前和次年6月底前上报省政府。
对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工作,办公室应在每个时段前20天向各业务处及法规处发出督办通知。
第六条 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工作,列为审计质量检查考核和审计项目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更新时间:2006-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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