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厅 发文日期:2001.4.4 生效日期:2001.4.4 浙审法[200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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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贯彻国家审计准则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从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厅法规处联系。各市审计机关可结合本单位情况参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四日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贯彻国家审计准则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促进依法审计,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特就贯彻国家审计准则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项目计划管理 (一)各审计业务部门在报送本部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时;应及时与审计署对口司(局)取得联系,明确工作重点,避免计划的盲目性。 (二)在厅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以后,各业务部门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改项目数量和内容,尤其是在同步审计项目安排上,项目完成时间和审计对象范围应以厅年度计划为准。如确需调整,应书面提出意见和理由,与计划管理部门协商后报厅领导审批。 二、重视审计方案的编制工作 (一)省厅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下发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实施。 (二)审计组必须在实施审计前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当项目涉及单位多、财政财务收支量大时,可以对不同的审计事项制定若干具体实施步骤和方法。 (三)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进行审前调查。连续性审计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调查情况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作为审计方案的附件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四)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运用重要性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五)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分析和评价,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必要时可以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六)在实施署定或省定同步审计项目时,由于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审计组认为需要调整审计工作方案的,需报经审计署或厅领导批准。 (七)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厅领导批准后实施。调整审计实施方案时,一般事项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重要事项报经主管厅领导批准后实施;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请示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主管厅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结束时,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三、规范审计取证工作 (一)审计取证时,应根据需要填制厅本级统一的“审计事项签证单”或“审计查询单”等,作为书面审计证据。 (二)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资产的盘点监督、对被审计单位隐瞒、截留、挪用应上交的财政性收入、偷逃税款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取证,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办理。 (三)审计证据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盖章。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然有效。 (四)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重新取证。 (五)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会计资料以及有关电子数据等情况下,经厅长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暂时封存等强制性措施。 (六)审计证据经过鉴定、整理后,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后,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 四、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一)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要按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编制审计到底稿,同类事项可归纳整理后编入一张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都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无需经被审单位签证。 (三)审计人员需按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内容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归集、排序和分析整理。 (四)审计组长在编制审计报告前,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审定,并签署复核意见。 (五)经复核审定的审计工作底稿,不得增删或修改;确有需要改动,应另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作出书面说明。 (六)审计工作底稿未经厅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五、重视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一)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及时向厅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天。审计组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或修改意见提交所在部门负责人即视为向厅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二)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查出的全部问题,应反映被审计单位的承诺情况,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事实以及定性、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改进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审计组长对提出或单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三)审计组组长负责审计报告的定稿工作。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按照有关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审计工作底稿、收集的审计证据以及据以形成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的其他审计资料进行审核,并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后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四)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审计组应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情况作出说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进一步研究、核实,决定是否采纳,并编制“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说明或修改意见”。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但原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同时归档,不得遗弃、增删或修改。 (五)审计组所在部门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对审计报告及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负责。 (六)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应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六、加强和完善审计复核工作 (一)审计组所在部门应按厅审计项目复核办法的要求,及时将有关资料送复核机构;复核机构按规定程序和内容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二)年终复核机构应对本年度审计复核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向厅机关提交审计复核情况报告。 七、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一)建立承诺制度 1.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附上承诺书,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实施审计过程中,还应根据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承诺要求。 2.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二)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1.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代拟稿,由主管厅领导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代拟稿,由厅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2.召开厅审计业务会议前,相关业务部门应按要求准备好材料;组织会议的部门负责会议通知工作。 3.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或会议主持人指定的处室督查。会议记录年终立卷归档;会议纪要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三)坚持审计回访制度 1.审计组必须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审计意见书中无责成被审计单位纠正或改进的意见,审计组可作出说明,不予检查。一般情况下,被审计单位的执行情况回执不能替代审计回访。2.对被审单位既不执行审计决定,也不申请复议的,审计机关先通过一定的形式督促被审计单位按期执行。仍不执行的,应当报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3.每年年底,各审计业务部门应把当年已发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的审计项目回访情况,汇总后送厅法规处。 (四)坚持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按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中明确的职责和《浙江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厅领导2001年分工抓落实的重点工作的通知》(浙审办办[2001]8号)的要求,审计人员、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复核人员、复核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厅领导,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各环节发生的差错,按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 (五)建立审计质量检查制度 厅本级建立审计质量检查制度,年底由审计业务部门交叉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挂钩。 八、及时归档,做到审结卷成。一般应在3个月内归档,最迟不得超过该项目结束后的次年3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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