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厅 发文日期:2001.12.10 生效日期:2001.12.10 浙审经[2001)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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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审计局: 《浙江省审计机关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十日
浙江省审计机关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江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结合我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直接违反财经法规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来取离任审计和任期审计相结合,以任期审计为主,具体的审计任务由同级组织部门下达。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应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相结合。在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同时对被审计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 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发两个审计通知书,按两个审计项目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依法进行。 (一)每年初,由组织部门与审计机关协商后提出当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建议书,审计机关据此确定审计的项目,并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应对被审计者所在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并制定重点突出的审计方案。审前调查和审计方案,应充分利用审 计机关已有的被审计单位资料和以前年度审计结果。组织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对被审计者的审计内容和重点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审计方案中明确; (三)审计组在审前调查时,可以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了解被审计者廉洁自律方面有关情况,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应予配合并提供有关情况; (四)审计通知书在主送被审计企业的同时,应抄送被审计者,要求有关企业和个人依法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审计机关在审计通知书中应要求被审计者撰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述职报告》。如果要求被审计单位自查的,一并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 (六)对非法干预、阻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性质严重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组织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审计实施后,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同级组织部门。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以及经济活动分析资料; (三)重要的经济合同、协议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会议纪要; (四)经济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检查报告、处理决定以及企业纠正情况; (五)审计组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被审计者应在审计组进点实施审计第一天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述职报告》交审计组。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提交的,应向审计组说明情况,但最迟不能超过5天。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责范围;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情况; (四)应当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内容应包括: (一)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主要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应收帐款与销售收入的比率、资产负债率、资本积累率等; (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买性、合法性; (三)企业对外投资、担保和资产的处置情况; (四)企业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合规性; (五)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的廉政规定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就被审计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被审计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是下属子公司较多的企业集团的,除对集团公司本部必须审计外,对被审计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任法定代表人、被举报存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与集团公司本部有较多经济往来等情况之一的子公司必须延伸审计,对其他子公司是否延伸审计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进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应按照有关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 审计组一般应在审计事项实施结束后6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起讫时间、延伸、追溯审计重要事项的情况等; (二)被审计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的性质、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组织结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财务收支状况等; (三)被审计者任职时间、职责范围、任期内完成与所在企业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情况及履行经营管理职责所做的主要工作; (四)被审计企业对提供的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的承诺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合法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情况; (五)审计查出的被审计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主要问题以及被审计者应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六)审计发现的被审计者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七)对被审计企业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建议; (八)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同时征求被审计者及其所在企业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并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结果报告应对被审计者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财务收支及其他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内部控制制度作出总体评价,并同时对被审计者任职期间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作出评价。 第十五条 真实性评价分为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 真实是指被审计者所在企业和被审计者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内在构稽关系正确,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没有差额,或者差额很小,债权债务账务处理清晰。 基本真实是指被审计者所在企业和被审计者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内在构稽关系正确,有关数据虽然不符,但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差额没有达到审计机关确定的重要性程度,债权债务账务处理清晰。 不真实是指被审计者所在企业和被审计者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内在构稽关系混乱,有关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差额较大,债权债务账务处理错误。 第十六条 合法性评价分为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严重或较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规定。 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是指审计未发现财政、财务收支中存在违法违纪事实。 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是指审计发现财政、财务收支中存在一定的违法违纪事实,但相对企业资产总额数额较小,情节轻微。 严重或较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规定是指审计发现财政、财务收支中存在违法违纪事实,数额较大,或者违法违纪性质严重。 第十七条 效益性评价分为好、一般、差。 效益性评价,应具体表述被审计者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应收帐款与销售收入的比率、资产负债率、资本积累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通过与计划和考核数的比较,与历史时期比较等方式,确定不同的档次。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分为健全有效、部分健全有效和不健全无效。 健全有效是指被审计者所在企业在其经济活动的每一环节均设置了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部分健全有效是指被审计者所在企业在其经济活动的主要环节均设置了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不健全有效是指被审计者所在企业在其经济活动的主要环节均未设置内部控制制度,也没有相应的替代措施;或者虽然设置了内部控制制度,但实际未有效执行。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者及其所在企业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向被审计企业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应按审计结果报告报送范围抄送。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审计机关从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特别重大的问题,或者对审计意见、审计决定落实执行不力的,审计机关可用〈审计要情〉等方式向本级人民政府反映。 第二十二条 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从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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