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审计动态 内审动态 法规查询 审计知识 审计科研 审计留言 网上报表 在线举报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审计法规
转发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报告等文书报送范围批复的通知

浙江省审计厅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2.5.9 生效日期:2002.4.24
浙审办办[2002]24号

--------------------------------------------------------------------------------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
现将《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报告等文书报送范围的批复》(审办法发[2002]70号)转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各地审计局办公室在公文流转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把关工作,严格按照此批复要求办理。
二○○二年五月九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报告等文书报送范围的批复
审办法发[2002]7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
你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审计文书报送范围的请示》(新审发[2002]76号)反映,一些地县政府领导要求审计机关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报送党委政府领导及纪检、组织部门。对此,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的报送问题,《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了明确的规定。《审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应当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按照上述规定,审计报告是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实施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属于审计机关的内部文书,不必向党委政府领导及纪检、组织部门报送。审计决定书也只在需要协助执行时,才送达有关主管部门。因此,对于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重大问题,如经济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重大的违法违纪事项,审计机关一般不应通过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等形式汇报,而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 更新时间:2006-8-9 ]
  • 上一篇文章: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 下一篇文章: 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机关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的通知
  • 关闭窗口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审计动态 | 内审动态 | 法规查询 | 审计知识 | 审计科研 | 审计留言 | 在线举报
    Copyright 2006 © 瑞安市审计局 版权所有 | 中网公司 提供技术支持    
    京ICP备XXXXXXXX号    封口机    茶百科    板框过滤器